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管区下西坝街道曾家营社区四、五、六、七组,集体土地共98.04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08〕852号、川府土〔2012〕562号、川府土〔2012〕546号、川府土〔2020〕837号、川府土〔2023〕755号
(三)批准时间:2008年12月27日、2012年5月8日、2020年6月15日、2023年4月23日
二、批准用途
广元市2008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广元市2011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
广元市2011年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
广元市2019年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
广元市2022年第18批城市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管区下西坝街道曾家营社区四、五、六、七组,集体土地共98.04亩。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实施单位:下西坝街道办事处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我区农用地及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执行。
(二)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配合当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被征地农业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被征地失地人员自愿原则将其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办理被征地农民转非、参保等手续。
七、补偿登记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现场调查登记),并提供土地、山林、房屋等权属证书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抢种、抢栽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暂停办理土地流转、宅基地和其它项目用地申请、工商税务登记、户籍登记(正常婚嫁、出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复员或转业未安置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户籍登记除外)等审批事项。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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