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开委办〔2015〕40号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发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盘龙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开发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区党工委会议、委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开发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按照“三严三实”活动要求和省市相关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紧急突发事件应即时报告、快速应对、科学处置、确保稳定。
第三条 坚持分类逐级报告:一是委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分别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二是县级领导干部。区党工委委员向区党工委书记报告,管委会副主任向管委会主任报告,其他县级干部向管委会主任报告。三是各地各部门。盘龙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并抄报区办公室。区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全区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按应急管理规定程序报送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和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涉及的主要方面
(一)突发重大事件
1.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区密切相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安全事故、灾情疫情、社会动态、治安刑事案件等,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运行保障中出现的重要紧急异常情况。
2.发生信访、安全生产、治安及其他突发事件。
3.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苗头性和突发性事件。
(二)重要工作事项
4.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重大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5.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及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6.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和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批示事项落实情况。
7.“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或调整、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8.国有资产(含车辆、大宗物品等)购置与处置,重大资金的筹集及流向,重大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实施、决算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差、病事假等。
10.在新闻媒体或网站上登载或发布涉及开发区工作的重要宣传报道、信息。
11.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及洽谈。
12.区属企业的续建、技改、重大投资合作等事宜,中央、省、市对项目重要的支持政策、重点建设资金、重大项目投入、重要政策扶持资金等方面的信息。
(三)重要会议
13.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区级以上重要会议精神。
14.组织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15.全国、全省、全市有关重要的电视电话会议。
(四)重要活动
16.乡镇、街道,区级部门组织的3人以上集中外出考察活动。
17.重大庆典(联欢)活动和项目开(竣)工仪式。
(五)重要接待
18.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来区开展活动的接待。
19.国内外重要媒体来区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20.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
(六)重要信息
21.外地客商意向性投资信息。
22.向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报送的全区主要经济指标、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重要信息和统计数据。
23.各部门向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重要材料及数据。
(七)请销假
24.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管委会主任助理,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外出。
(八)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交办事项及其他应报告事项。
第五条 报告要求
(一)各类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地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按应急管理规定的报送程序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必须即时报告,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初步原因及后果。
(二)贯彻中央、省、市、区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情况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区级部门涉及全区性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报告。
(三)重要新闻和外事接待活动按照新闻和外事接待规定办理,其他重要接待活动由接待单位按程序逐级报告(接待单位负责人向区分管领导报告,并告知区办公室主任;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报告)。
(四)区级部门承办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要在接到会议通知或明确会议时间后由承办单位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和区分管领导报告,并告知区办公室主任。
(五)区级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3天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书面报告,并告知区办公室主任;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要在会前1周口头或书面向区分管领导报告。
(六)区党工委委员及其他县级干部参加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以及各乡镇、街道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提前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报告,并告知区办公室主任。区级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提前3天向区分管领导 报告。
(七)区分管领导参加中央、省、市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外出参加重要活动,要及时在区党工委会、委务会上传达或通报会议精神、活动内容,提出我区贯彻落实的初步意见。
(八)区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参加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涉及到我区建设发展的有关事宜要及时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报告会议精神。
(九)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信息,区属企业的续建、技改、重大投资合作等事宜,省、市对项目重要的支持政策、重点建设资金、重大项目投入、重要政策扶持资金,由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区分管领导和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报告。
(十)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和区分管领导批示事项落实情况,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时向区分管领导和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报告。
(十一)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全区主要经济指标、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其他重要信息,一律须经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签发后,方可报送;各部门向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一般需由区分管领导审核签批,涉及到重要的事项,须经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签批后,方可报送。
(十二)重要新闻媒体来区采访报道,由区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报告。在新闻媒体或网站上登载或发布涉及开发区工作的重要宣传报道或信息,须经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审核并呈送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签发后,方可发布。
(十三)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组织3人以上的外出考察活动,要在外出前3天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区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并呈报考察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十四)在本辖区或外地举办重大庆典(联欢)活动和项目开(竣)工仪式,要在活动前3天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区分管领导报告,并书面呈报活动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审定同意后,方可举行。
(十五)单位补充人员(含临时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调整,按程序书面报告区党工委、管委会,经审定同意或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补充调整。
(十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因公因私外出,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请假;区党工委委员因公因私外出,外出前要及时向区党工委书记书面请假,返回后要及时报告;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助理,其他县级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外出前要及时向管委会主任书面请假,返回后要及时报告。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外出,外出前要及时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和区分管领导书面请假,返回后要及时报告销假。上述所有请假都要一并书面抄报区办公室和区人社局备案。
(十七)其他重大事项按已有的规定程序、方式和时间报告。未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文件(主要负责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凡需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批的事项,必须履行书面请示报告手续,否则视为无效。
第七条 区监审局、区督查督办室要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查,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违反规定越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