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发区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龙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现将《开发区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开发区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区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川委办〔2013〕18号)和《广元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城乡社会稳定,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基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村民委员会全部实行直接选举,80%以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
(三)工作目标。切实做好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候选人条件
(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
1.符合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规定,已登记参加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4.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5.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列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受开除党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2.选前3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3.参加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或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社区)正常工作的;
4.煽动、组织群众非法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担任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期间,因长期不实行村(居)务公开和组务公开、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及个人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6.违反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行为,经审计发现有经济责任问题的;
7.现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3年任期中,有2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8.其他不适合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社区)情况,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监督能力。
盘龙镇、各街道可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区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3年10月下旬开始,2014年3月底结束。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分为选举准备、全面实施、建章立制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选举准备阶段(2013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
1.建立换届选举机构。盘龙镇、各街道要成立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
2.搞好调查摸底。盘龙镇、各街道要切实做好选举前期的调查摸底, 既要掌握本辖区现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或者所在社区“农民工”数量、比例、联络方式及参选方式等面上情况,又要摸清各村(社区)的具体情况,掌握村(社区)干部群众对换届选举的思想动态以及宗族、宗派、宗教等情况,分析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因素,排查出换届选举难点村(社区)、重点村(社区)名单,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措施,以不变应万变。对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重点村以及城乡结合部、撤村建居、外来人口聚集区、新建住宅区等重点社区,要深入分析影响换届选举的主要因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预案。
3.部署选举工作。盘龙镇、各街道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本辖区的换届选举工作。
4.开展宣传培训。盘龙镇、各街道要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和广大村(居)民群众认真学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他们了解掌握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熟悉选举程序和要求等。同时,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要切实抓好选举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5.开展离任审计。各村(社区)在换届选举前,要对村(社区)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村(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由盘龙镇政府、各街道牵头组织对村(社区)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应当有3名以上村(居)民代表参加,区监察审计局做好指导工作。审计应当在新一届换届选举开始前结束,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3年11月下旬至2014年2月下旬)
1.民主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大力提倡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推选进入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并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担负起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职责。
2.制定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在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本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工作方案要具体规定本村(社区)的选民资格、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名额、候选人资格、候选人提名办法、候选人竞争演讲办法、投票站设置办法、委托投票办法、提名大会及选举大会投票办法、另行选举办法以及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选举办法要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依法开展选民登记。村民委员会和实行直接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开展选举选民登记。以下人员应当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社区)并且在本村(社区)居住的;
(2)户籍在本村(社区),不在本村(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
(3)户籍不在本村(社区),但在本村(社区)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有经济利益的原村民,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
凡已在一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在其他地方重复登记。
被剥夺政治权利、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残疾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选民登记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村民委员会和上一届实行直接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对上届选民名单进行确认。对迁出本村(社区)的(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有经济利益的原村民除外)、死亡的不予登记,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新增选民予以补充登记。本届第一次实行直接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采取社区居民到选民登记站登记或者选举工作人员入户登记的方式进行。
选民登记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工作的基础环节, 要切实落实公告公示、资格审查、登记造册、提前通知等法律程序及相关要求, 做到无一遗漏。对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有争议问题,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基础上,要积极采取民主的方式解决,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4.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因故推迟选举超过30日的,应当对选民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村(居)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5.做好候选人提名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实行直接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海选)的选举方式。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农民合作组织带头人、家庭农场主、退役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干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积极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支持到社区就业的持证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退役军人和退休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负责人积极参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盘龙镇、各街道要积极引导选民把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居)民提名为候选人, 尤其要将妇代会主任等妇女骨干提名为候选人。
候选人资格条件, 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意愿作出具体规定。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党委政府的指导意见通过村(居)民民主决策的形式转变为广大群众的意志。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切实做好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审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或者作为竞选人。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预选。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妇女候选人,多民族居住村(居)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候选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要实行女性成员“专职专选”,确保村“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7日前张榜公布,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书面说明。
实行“海选”的地方,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直接进行选举,村(居)民在选举日15日前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自荐报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选举日10日前公布竞选人名单及其拟竞选职位。
6.规范选举投票工作。盘龙镇、各街道要根据辖区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本着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选择恰当的投票方式。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因故不能到场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投票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到选举委员会办理,经审核后2日内公示。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的可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确定一种进行:
(1)召开选举大会,全体选民集中投票;
(2)设立中心选举会场,根据实际设立分会场;
(3)设立投票站,选民在投票站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每个投票站必须有3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
边远和交通不便的村经各街道(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设置流动票箱作为补充投票形式。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选举方式、投票形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地址、选举日投票时间、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以及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条件下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正式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员、监票员、计票员和唱票员。
7.宣布选举结果。选民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当场密封,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现场或者中心选举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采取自荐竞选选举方式,未能选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以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按照有正式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另行选举。因村民选举委员会违法而造成选举无效的,盘龙镇、各街道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宣布选举无效并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无效并重新组织选举。具体时间由村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另行确定,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场公布,并封存选票、统计结果,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要张榜公布,并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报盘龙镇政府或各街道办事处、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
8.健全内设机构。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在10日内召开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事务、群众文化等下属委员会。人数较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9.做好换届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移交工作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盘龙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交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10.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20日内,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民中推选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以及村(社区)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应及时报其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11.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20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代表应当是本村(社区)本届选民,其产生方式可以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30人。推选产生的新一届村(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报其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12.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20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村(居)民小组组长。
(三)建章立制和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2月下旬至3月下旬)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盘龙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导辖区各村(社区)新班子结合本村(社区)实际,进一步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制定任期工作规划。
换届选举结束后,盘龙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填报选举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选举结果,及时总结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辖区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要在
2013年11月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