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一)申报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6.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7.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8.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9.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三)申请期限: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四)数量:按政府采购合同或招标公告确定。
(五)实施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一)申报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7.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9.资产负债表;
10.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申请期限: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四)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实施机关:四川省税务局。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一)申报条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二)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申请期限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四)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申请期限:无限制。
(四)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申报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二)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申请期限:无限制。
(四)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一)申报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期限: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四)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一)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
2.能够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二)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3.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申请期限:无限制。
(四)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实施机关: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一)申报条件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2.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
3.改制重组当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含30%),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50%(含)以上的。
(二)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纳税确有困难等相关资料:包括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说明,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关说明,应发未发人员工资和应缴未缴社保费证明,所申请减免税前1个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表主表;
4.其他相关资料:第(一)、(三)、(四)种困难减免情形需分别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资料;改制重组批文或相关法律文书、用工安置合同;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鼓励类产业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材料。
(三)申请期限
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之一的,可于申请减免税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四)数量: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办理。
(五)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九、房产税优惠核准
(一)申报条件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
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2.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
3.改制重组当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含30%),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50%(含)以上的。
(二)申报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
3.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确有困难等相关资料:包括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说明,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关说明,应发未发人员工资和应缴未缴社保费证明,所申请减免税前1个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表主表;
5.其他相关资料:第(一)、(三)、(四)种困难减免情形需分别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资料;改制重组批文或相关法律文书、用工安置合同;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鼓励类产业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材料。
(三)申请期限
纳税人应于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困难减免书面申请。
(四)数量:
申请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州)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核准;申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税务局负责核准。
(五)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