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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时间:2015-09-01 分享:

 

广开管办〔2015〕32号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             知

 

盘龙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推动我区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统一标准

(一)规范征收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征收处理程序,做到征收主体合法、定性准确、审批及时、标准统一、票据合规、执法文书规范、运用法律法规准确、执法行为规范。

(二)严格征收标准。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利州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年度征收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应收尽收和足额征收的原则,对同一种违法生育行为不得适用不同的征收标准,不得随意降低征收标准和擅自减免社会抚养费,并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规范分期缴纳制度。如违法生育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30日内向提出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书面申请,载明具体缴费计划,经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实行分期缴纳。凡未按程序审批的,一律不得实行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如因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无法缴清的,应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第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总金额的40%,个别违法生育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第一次缴纳标准缴齐社会抚养费的,必须经本人申请、村(社区)评议公示签具意见后报镇(街道)审核确认并报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批后方可适当降低第一次缴纳标准。分期缴纳计划到期时,镇(街道)要提前告知并发出催缴通知书,载明催收金额、缴纳期限和逾期未缴纳的法律责任,并依法送达,督促其按期缴纳。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无法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以分期缴纳:

1.家庭缺乏劳动力,经济收入低于全村(社区)的人均收入,经济确有困难的,确实无法缴纳第一次征收比例的,可以降低第一次征收比例。当事人应提交相关困难证据材料(如低保证明、残疾证、家庭突发变故等证据材料)。

2.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3.遭遇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的;

4.家有危重伤病人或直系亲属去世;

5.因子女进入大、中专以上院校缴纳学费困难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

二、强化管理,规范收支

(一)实行“三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应通过村(社区)政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定期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征收程序、年度征收标准向社会公布,区财政部门每年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接受监督。

(二)实行征缴分离。对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到区财政局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由镇(街道)设立票据专管人员,负责票据领用和核销;镇(街道)对违法当事人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指导违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一般缴款书”到区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账户,并将回单交回“一般缴款书”开具单位。经批准实行分期缴纳的,按当事人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中批准的缴纳计划,分次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分次缴纳。

(三)健全征收台账。一是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总账,并与镇(街道)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二是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社抚费征收台帐和分户账,凭“一般缴款书”回单准确登记,做到征收对象明确,应征、已征、欠缴账目清楚。三是实行账务移交制度。镇(街道)社会抚养费征收账务管理人员变动,应及时进行账务移交,并由区主管部门与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共同监交。

(四)规范收支行为。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各项财政支出,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足额予以保障。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严禁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与安排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挂钩,严禁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同单位或个人利益挂钩,严禁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和其它人员代收社会抚养费,严禁未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前先收费,严禁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搭车收费。根据《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核定安排。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要把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制宣传作为计生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计划,认真落实。各镇(街道)要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标语、专栏、集中宣传咨询、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把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到群众中,并在村(社区)公示社会抚养费处罚征收依据、处罚征收程序、征收结果,做到家喻户晓,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联合征收的工作机制,形成社会合力,齐抓共管,确保征收实效。

(一)辖区各镇(街道)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主体,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和案卷评查及协调配合工作。加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医疗机构接收分娩孕妇时,要认真查验《生育证》,对违法新生婴儿在未接受卫生计生部门处理之前,暂缓出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并每月定期向区卫生计生部门通报违法新生婴儿出生名单。

(二)各镇(街道)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是第二责任人。要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该项工作经常抓、抓经常,抓出成效。

(三)区公安部门负责违法新生婴儿入户管理工作,违法新生婴儿申请入户,公安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社会事务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并配合当地社会事务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当地社会事务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向公安部门回函处理结果。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强制执行工作。对有履行能力而拒绝缴纳,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者,要优先给予立案,按程序强制执行。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催收仍不缴纳者,将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将案卷移交给法院,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五)区拆迁安置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居拆迁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54号)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六)区财政局负责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工作,每年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接受监督,每年公布社会抚养费缴款财政专户。

(七)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进行监管,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违规违纪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社会抚养费使用的审计工作,每年会同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及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进行专项审计。

五、强化监管,逗硬奖惩

社会抚养费征收涉及面广,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一是要加强部门监管。区监察审计、财政、社会事务管理局、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进展顺利、取得实效。对擅自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的,擅自出具已征收到位证明的,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该征不征、放任不管、明征暗退、票据三联缴款人不一致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实行举报奖励。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对举报违法生育行为并经调查属实的每例给予500元一次性奖励。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按季度对各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管委会根据考核情况和《四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定,对征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主办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办事地点:四川省广元市经开区下西明德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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