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013-08-12  来源:gyjsw-wxy

 

 

广利府办发〔2011〕59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修订稿)》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原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09〕49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广元市利州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修订稿)

 

    为了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7〕35号文件)、《广元市房改办关于印发<广元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广元市廉租住房申请退出办事程序>、<广元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广元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办事程序>的通知》(广房改办〔2008〕9号)规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含两人)以上具有利州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取得户籍三年以上;

    2.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

    3.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4.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到达10平方米或无住房;

    (二)特殊家庭

    1.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且户籍在广元市利州区辖区内的退休职工,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可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2.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户籍在广元市利州区辖区内的,可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本人或配偶已配租公租房或购买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房改房、解困房、限价房、集资建房等);

    2.自有产权住房上市出售后导致无房的;

    3.因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二、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为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广元市利州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资料(收取复印件的需验原件)。

    1.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颁发的《广元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未配租公租房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房改房、解困房、限价房、集资建房等)证明原件;

    5.租房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6.特殊家庭申请廉租住房除不提供《广元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是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荣誉证书;二是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遗属证,特等、一等伤残军人证件;

    7.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初审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家庭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验原件收复印件),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不符合配租条件或资料不全的申请家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社区公示。

   (三)复审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报送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资料退回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回其户口所在地社区。社区应当在接到退件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请资料。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诉。

    (四)公示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相关社区张榜公示,同时在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门户网站、广元市建设网或利州区住房保障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五)备案

    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登记造册,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名单,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三、配租方式

    (一)由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对象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定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采用摇号机随机摇号抽签的方式进行。

    (二)摇号抽签程序

    1.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数量和纳入廉租住房轮候家庭户数计算中签率(中签率为可配租廉租住房套数与纳入廉租住房轮候家庭总户数之比);  

    2.将已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的家庭由电脑随机编号并分组;

    3.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对摇号机、号球进行检查;

    4.由工作人员将号球放入摇号机;

    5.开始摇号,根据中签率摇出每组规定的户数;

    6.按摇号机摇出的顺序依次进行第二次分组;

    7.摇号机再次摇号产生房号。

    (三)摇号产生的房号,经公证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即为有效房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特殊家庭廉租住房配租摇号时中签率为普通家庭中签率的一倍。先对特殊家庭摇号配租后,剩余廉租住房再对普通家庭进行摇号配租。

    (五)通过摇号没有中签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进入轮候,可直接参加下次廉租住房配租摇号,但需重新核实申请资料。

    (六)因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和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不参与配租摇号优先安排。

    (七)申请家庭中有残疾人并达到以下条件的,经摇号取得配租资格后,可优先参与摇取较低楼层房源(验残疾证原件,收取复印件)。

    1.下肢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

    2.智障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二级、和视力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

    (八)申请家庭中有70岁(含70岁)以上的老人,经摇号取得配租资格后,可优先参与摇取较低楼层房源(验老年证原件,收取复印件)。

    四、摇号现场监督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配租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摇号抽签监督人员由区人大代表2人、政协委员代表2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1人与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家庭代表3人共同组成,对廉租住房摇号配租进行现场监督;邀请公证机关对配租摇号进行现场公证,并由新闻媒体予以全程监督。

    五、签发廉租住房租赁通知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通过审核、公示、摇号、取得租住资格后,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发《广元市利州区廉租住房租赁资格认定通知书》。

    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户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发的认定通知书到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七、复核退出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通知廉租住房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但可以给予其家庭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1.配租家庭经济收入改善后,不再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成员另已购房或通过其他方式拥有住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廉租住房配租资格,通知廉租住房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并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和相关征信机构将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1.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条件骗租廉租住房的;

    2.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3个月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空置廉住租房6个月以上的;

    4、转租、转借廉租住房的;

    5.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6.在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在做出终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取消租赁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廉租住房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决定生效后,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租金或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配租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要依法追究负有相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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