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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22 来源:gyjswpsf 【字体: 打印

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5〕13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要求,现将我市2015年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企业

    根据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第六条“每年度按所辖行政区域内注册与执业企业(机构)总数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的规定以及随机抽查性原则,我局决定对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市外施工企业和四川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5家市内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名单附后),核查事项包括企业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核查,请受查企业做好相关准备。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机构)资质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证照情况: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是否年检(延期)有效。

    2、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具有相关职称或资格,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注册人员情况:企业注册人员(注册建造师)专业、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建设部门备案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及实物,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5、省外入川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等级、执业人员等是否与验证登记信息一致。

    6、企业2015年度社保缴纳情况。

    7、三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核查以上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市场行为核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合同备案情况:检查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范围、是否办理了招投标手续、合同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

    2、在建工程项目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等。

    3、注册人员情况:检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包括现场执业履职)、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核查中标企业现场执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在核查企业时,应当对企业的注册与非注册执业人员一并进行核查。

    4、工程项目履约与质量保证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形。

    5、质量安全情况:检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形。

    6、诚信经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虚假投标、围标、串标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法情形。

    7、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等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三、核查时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7月份底结束。受查企业的具体核查时间临时电话提前通知。

    四、核查方式 

    (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成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小组,指派有关人员前往受查企业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及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受查企业与核查人员若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核查人员逐一核实后,如实填写《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表》,并要求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末页上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三)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核查不合格企业,根据其违法情形依法做出责令停业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及时做出处罚决定或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市内企业一年内不受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市外企业3年内不得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活动。对动态核查基本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动态核查范围。连续两年核查为基本合格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五、核查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核查部门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近3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建造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近2年来公司承担工程(含竣工和正在施工)项目清单及工程报建等资料。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施工现场予以配合核查。

    (三)核查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核查,不得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广元市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名单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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