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类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的公正性,增加审核的透明度,现将初步审核意见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初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可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行政审批申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14〕460号)要求提交申诉申请材料,于2021年3月8日10.00 时前完成申诉工作;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咨询初审意见应带上受理通知单原件、企业法人授权书或者单位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佐证资料。
按照《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住建发[2020]28号)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通过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其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该项资质。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举报。
附件:建筑业企业行政许可初审意见公示一览表(2021年第2批)
附件: | |
2021年审查第2批(初审意见公示)21.03.01.xls |
copyright 2007-2022 jsj.cngy.gov.cn online services.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5000522号-6 网站标识码:5108000044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39-3266750 维护单位: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宣传信息中心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