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页>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5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住建〔2022〕89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环局,各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检测等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全面提升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工程质量管理首要职责,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1.在建设项目初期,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并对设计的经济性、合理性、适用性进行充分论证。

2.建设单位应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投资工程预付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付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建设单位应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开工前,依法按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

4.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6.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配备项目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质量安全职责和工作资历等要求,定期考核其履职情况。应到岗履职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80%。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委托具备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等专业机构人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相应人员配备符合标准。

7.建设单位要落实与参建各责任主体间的合同约定,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和考核细则。

8.建设单位应对中标单位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竣工验收时间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强化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1.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受勘察、设计任务后,应跟随建设单位现场踏勘,不能因勘察、设计缺陷而降低工程质量,造成经济损失。

2.勘察设计文件应严格按照经规委会批准的方案进行编制。

3.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有关要求。

4.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三)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

1.施工单位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人员到岗履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80%。

2.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3.严格按照经图审合格且备案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控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5.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6.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送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7.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按规定进行质量技术交底。

8.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9.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四)监理单位应对监理质量负责。

1.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人员到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30%,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现场作业期间不得离岗。

2.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方案、巡视、平行检验方案。

3.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施工企业及分包企业资质、人员(含特种作业)资格进行审核。

4.按相关规定办理见证取样证。

5.严格按照经图审合格且备案的施工图实施监理。

(五)图审机构应对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质量负责。图审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图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六)检测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检测质量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未经检测或虚假检测伪造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受理样品时应认真检查,确保样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受理样品后对样品进行编号、唯一性标识,建立样品收样台账。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行业部门质量监管

(一)质量监督机构、建筑业管理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管,编制检查计划,按计划定期不定期到施工现场对中标单位中标后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二)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认真核实勘察设计文件是否严格按照经规委会批准的方案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是否满足国家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时,应认真核实。

(三)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供排水、照明、绿化中心等运营维护单位应提前介入,严格审查把关项目规划方案设计,修改完善后报专委会、规委会审查,全程参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和移交等过程管理。要主动作为,定期不定期到施工现场对绿化、雨污管网埋设的施工工艺及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巡查、检查。

(四)工程项目有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办理时,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加快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五)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采取计划监督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人员资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突出质量控制重点内容

(一)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方面。开工前参建各责任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经图审合格且备案的施工图实施,若存在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是否送图审机构审查合格且备案;给施工单位提供经图审合格且备案的施工图;是否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工程原材料进行复试;是否委托具有岩土和测绘双重资质的监测单位对高边坡、高填方进行监测;是否督促监测单位对高边坡、高填方进行监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是否满足国家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定期不定期到施工现场对项目监理班子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是否定期不定期到施工现场对项目班子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施工时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相应规范要求施工;是否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自查。

(二)工程实体质量方面。高填方每层虚铺厚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每完成一层压实后是否进行检测,压实度、弯沉值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道路路基填料强度、道路各结构层压实度、道路基层结构强度、道路不同种类面层结构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水泥稳定碎石层分层摊铺时,施工工艺是否是在下层养护7d后,才摊铺上层材料,每完成一层压实是否进行检测,压实度、弯沉值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桥桩基础孔底沉渣厚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涵洞基础持力层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保证资料。主要材料进场台账、出厂合格证、见证取样、原材复试报告等有关控制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是否有施工过程中按规范要求各环节的检测报告和功能性的检测报告。

四、加大第三方抽测力度

质量监督机构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测时,监督人员应到施工现场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一起随机抽取点位,对换填砂卵石厚度、压实度,水泥稳定碎石层厚度、弯沉值,沥青混合料面层厚度、弯沉值,桥墩、涵洞混凝土强度等质量进行检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测的费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五、严把竣工验收关

(一)工程完工后,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责任单位预验收,有关责任单位对预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档案验收通过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监督,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的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督以及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验收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等内容进行监督。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携相关资料及时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住建、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移交,确保建成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尽快发挥效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养护管理。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质量监督机构、建筑业管理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巡查、抽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采取通报、约谈、记不良行为记录或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罚等手段进行严厉打击。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1日

copyright 2007-2022 jsj.cngy.gov.cn online services.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5000522号-6 网站标识码:5108000044

主办单位: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39-3266750   维护单位: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宣传信息中心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23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