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本级招投标监管权力清单(2021年本)
市级部门名称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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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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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监管责任清单(2021年本)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
责任主体 |
招投标与定额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2.审查责任:依法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8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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