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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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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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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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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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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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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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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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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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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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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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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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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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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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是否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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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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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科、质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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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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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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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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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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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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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2.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在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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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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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科、城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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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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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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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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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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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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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设计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机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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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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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科、质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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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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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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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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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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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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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标准和市场行为抽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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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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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科、质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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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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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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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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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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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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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资质(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标准和市场行为进行抽查。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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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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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科、质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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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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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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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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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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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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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监理工程师执业履职等情况。是否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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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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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科、质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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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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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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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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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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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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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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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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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科、质安科、质安站、建筑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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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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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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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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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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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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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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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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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科、质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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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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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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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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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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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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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是否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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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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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科、质安科、质安站、建筑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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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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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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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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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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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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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是否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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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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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科、质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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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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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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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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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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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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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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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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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科、质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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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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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总承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及部分专业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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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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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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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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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企业现有资质(资格)条件的核查。检查企业现有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对企业市场行为的核查。(一)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二)检查企业根治欠薪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相关制度,是否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三)检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核查中标企业现场执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是否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配备相应人员;(四)检查建造师执业资格。检查建造师是否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情况,检查建造师项目现场到岗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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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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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科、建筑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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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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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总承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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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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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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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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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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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科、建筑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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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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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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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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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执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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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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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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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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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科、建筑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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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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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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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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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执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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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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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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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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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科、建筑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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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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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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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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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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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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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企业现有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以及市场行为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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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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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设科、消防勘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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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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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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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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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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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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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企业现有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以及市场行为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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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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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设科、消防勘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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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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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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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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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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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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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质量:(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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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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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设科、消防勘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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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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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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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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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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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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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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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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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设科、消防勘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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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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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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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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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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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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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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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设科、消防勘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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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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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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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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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执业的一级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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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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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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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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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设科、消防勘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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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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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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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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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执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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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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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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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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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设科、消防勘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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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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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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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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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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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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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现有资质条件是否满足标准和市场行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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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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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定额科、造价招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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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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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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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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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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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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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房地产开发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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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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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科、住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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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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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情形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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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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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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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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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在售楼部公示,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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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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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科、住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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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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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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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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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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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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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情况、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员到岗及从业情况、房地产估价报告完成质量、档案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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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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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科、住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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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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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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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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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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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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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到岗、是否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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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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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科、住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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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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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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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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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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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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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岗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签订情况,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示情况,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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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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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科、住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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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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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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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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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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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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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存在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二)是否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三)是否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四)是否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五)是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六)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是否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七)是否存在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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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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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科、住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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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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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依法报送信息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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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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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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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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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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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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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科、供排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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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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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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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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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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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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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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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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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科、供排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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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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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安全处理处置污泥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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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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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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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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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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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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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科、供排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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