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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2-04 来源:政策法规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一、《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裁量权适用规定》)的制定背景和目的

2021年7月15日,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增加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制定裁量权基准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同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川建行规〔2022106号)自2023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文件要求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有必要对我局印发的《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修订。

二、《裁量权适用规定》的主要内容

《裁量权适用规定》由正文和《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计算基准》(以下简称《计算基准》)《广元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组成。

正文共四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规定了裁量权适用的基本规定,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裁量权定义、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裁量权基准与适用,共十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范围,《计算基准》的制定主体主要内容,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和计算公式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的划分、“四张”清单》制定及调整机制等。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共条,主要规定当事人陈述申辩、法制审核、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共两条,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文件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有效期作了规定。

《计算基准》共梳理837项行政处罚事项,涵盖了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公安治安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计算基准。“违法行为”对具体违法内容进行了概括,以方便执法人员检索;“法定依据”列明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适用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裁量因素确定1至3个不同层次的情形;“处罚计算基准”则是根据不同的适用情形,划分了对应的计算基准幅度。同时,县(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因素,组织编制本地区计算基准,对《计算基准》中的适用情形、处罚计算基准进行合理细化量化或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予处罚清单》共59项,主要列举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符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规则》免予处罚情形的,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均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共19项,主要列举了10项住房城乡建设、7项环境保护、2项公安治安方面的违法行为,在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清单》共2项,主要列举了1项住房城乡建设、1项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在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清单》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相关规定,对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明确。

三、《裁量权适用规定》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自2024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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