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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通知》明确,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通知》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障碍,加强对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指导监督,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消息来源:四川日报)copyright 2007-2022 jsj.cngy.gov.cn online services.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5000522号-6 网站标识码:51080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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