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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广 元 市 统 计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统计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统计局、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
为全面准确掌握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开发投资和市场经营状况,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参考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统计协作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是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统计工作十分重要,及时准确做好全市房地产业、建筑业统计工作,是落实市委、市政府“高位求进、加快发展”工作要求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各县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强化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管理,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统计工作中应本着“分工协作、数据共享”的原则,建设、统计两部门建立起有力、高效的联动协作机制。建设部门应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12月底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所在地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名单、资质等级、企业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以利于统计调查任务的及时布置和统计报表的收集,统计部门需将已报、未报统计报表数据的企业名单、统计月(季)报、年报等相关的统计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同级建设部门,共同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上报统计报表数据。
二、规范报表,加强督促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填写统计报表或台账,并按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网上直报工作。统计报表必须做到全面、准确、规范,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报表资料。我市外出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属地统计”原则,将在外地的建筑业产值及时准确地报送到我市进行统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督办。
三、落实人员,夯实基础
全市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06]114号)的要求,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帐”的基本标准落实好企业的统计工作条件,配置好计算机等设施设备,夯实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二级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规定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其他企业要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同时,企业要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建设和统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所有建筑业企业的统计人员需按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四、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是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统计资料,并对报送的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二是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协作,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统计报表数据或者伪造、篡改统计报表数据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三是从2011年7月起,在受理企业资质换证、升级、增项、取暂、延期等业务时,要核对企业提供的统计报表和企业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是否一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评先评优和信用评定工作所涉及的统计数据,一律以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对建筑业产值或同比增速排在全市最后几位的企业,将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及有关规定,纳入动态核查名单,核查不合格的,取消企业资质。凡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市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在取得国有土地开发权后,规划方案报审前必须在取得土地属地登记注册独立公司分公司。四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建设统计有关情况的,要视其情节轻重,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与企业申报资质、资质换证、升级、增项和评先评优等工作挂钩,逗硬奖惩。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统计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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