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规范我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行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846号),现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工程勘察事前报告制度
勘察企业应在工程勘察项目开工前3日,持《广元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报告表》(附件1),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拟开工勘察项目情况(市本级项目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工程勘察项目管理系统”上报。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企业按上述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执行勘察报告送审制度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将勘察文件及《广元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报告表》复印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先行审查,审查合格并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作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交付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使用。
(二)审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甲级项目7个工作日,乙级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内容,建设单位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含勘察合同、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勘察文件审查报告及《广元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报告表》复印件。
(三)设计企业应督促建设单位将勘察文件送审,并根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四)同一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审查与主体工程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原则上由同一审查机构实施。
(五)主体工程设计的审查机构应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机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应附勘察文件审查意见、审查合格书及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
三、实行勘察企业、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在本企业的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勘察纲要或工作方案并应当在勘察现场作业进行技术指导,对各项外业钻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以及外委检查验收实名制签字。
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应授权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对整个勘察过程进行监督,对现场钻孔数量、深度、岩土取样、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签字确认。鼓励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引进第三方专业咨询服务机制。
四、实行《勘察方案(纲要)》专家审查制度
勘查企业提交《广元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报告表》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勘察方案(纲要)》专家审查,专家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与审查的专家原则不少于3人(至少有1名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专家对《勘察方案(纲要)》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相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勘查企业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完善《勘察方案(纲要)》,经审查专家确认后,严格按完善后的《勘察方案(纲要)》开展现场勘察工作,确保勘察工作质量。
五、严格执行勘察劳务市场准入制度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劳务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及实施办法取得勘察劳务资质证书。从事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劳务作业人员,包括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禁止无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承揽勘察劳务业务,禁止无证劳务作业人员从事工程勘察劳务作业。
六、强化动态监管,规范勘察市场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工程勘察事前报告和提前送审制度,加强勘察质量、勘察市场监管。一是对所辖区域内勘察现场要采取不定期、随机、突击的形式对勘察现场进行检查,每季度检查数量不应少于6项,重点检查勘察方案、现场作业程序和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原位测试、取样等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有否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行为等,具体内容详《四川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2)。要挑选具有勘察现场经验的专家参与检查,以保证勘察现场检查的质量。二是加强勘察企业的资质、从业人员的资格检查,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评估和不良记录管理,定期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七、相关处罚措施
(一)勘察企业在工程勘察项目开工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视作规避监管,将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并计入诚信档案,情况严重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单位和项目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
(二)设计企业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罚;
(三)勘察单位有以下情形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勘察任务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罚;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勘察任务,将勘察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予以处罚;
3.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按《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4.勘察文件没有签字或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按《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5.无《勘察方案(纲要)》,勘察现场无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应将勘察企业是否事前报告、设计企业是否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作为审查内容,并按规定上报勘察设计企业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质量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工程勘察事前报告和提前送审制度,加强勘察现场动态监管,及时上报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执行工程勘察事前报告、勘察文件提前送审、现场动态检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合力整顿市场秩序。
附件:1.广元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报告表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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