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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11 来源:gyjswpsf 分享: 【字体: 打印

局属各单位,市城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1月28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精神,加强建筑工地环境治理,减少建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提升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大气污染防治,既是环境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建筑工地扬尘、渣土运输抛洒、现场燃烧垃圾等是造成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此类投诉越来越多,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造优良的生活环境。各相关单位、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认真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全力做好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空气环境质量。

二、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一)做好自查自纠。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于2015年2月15日前,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标准认真开展建筑工地环境质量治理的自查自纠工作。一是施工单位要加强建筑工地封闭施工管理,围挡要连续设置,并且稳固、安全、整洁、美观,底部不能漏空,防止污水外流;进出口道路须硬化,并在进出口处设置冲洗设施、拦水槽、沉砂池;驶出工地的运输车辆保持车身整洁、不带泥,运输渣土车辆的车厢密闭覆盖;裸土要采取覆盖、绿化、洒水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等应及时清除,无法及时清除的应设置临时堆放场地,并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在施工现场燃烧建筑垃圾;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要装箱清运,严禁高空抛洒。二是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大督促力度,做好对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督促工作,对未进行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不力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可扣减相关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加强执法检查。城建处、建管处、质安站、城监大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动执法,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工地要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停工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度、考核机制、奖惩机制,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要加大投入,提供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确保防治工作有序开展。施工单位不得挪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单位要编制建筑工地环境治理监理工作方案。各单位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创造优质的空气质量和社会环境。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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