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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新:你于2020年4月27日反映广元港张家坝作业区B标段招投标有关问题。我局于2020年5月7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核实,现将你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关于反映“开标现在代理公司用第二信封委托代理人未到场为由废除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委托代理人韩军给代理公司短信通知了无法前往第二信封开标,默认开标结果的信息,四川省内招标从未因为此情况废标,招标文件也没有将此行为定为重大偏差和废标理由”的问题。经核实,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5.2.3第八款: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要签字确认,5.3款开标异议的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该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字确认。故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导致的后果应自行承担。(二)关于反映“本次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路航,第二中标候选人福建路港,排名、报价下浮与2017年A标段围标、串标案完全一致,是巧合还是试探底限。请立即终止招标程序查证”问题。经核实,在此次广元港张家坝作业区(一区)一期工程B标段招标活动中,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是开标过程中现场随机抽取的多组数值综合计算得出,并非人为设置。中标候选人排名通过评标专家通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得出,且两次招标的评标办法不一样。(三)关于反映“2017年四川路航和福建路港因为围标串标被查,于2019年7月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802刑初312号判决。事隔仅仅10个月故伎重施,四川路航和福建路港是否有投标资格。四川路航和福建路港被罚没保证金,并被但是处理结果未对社会公布,招标人、交通局、发改委是否与四川路航和福建路港存在利益关系。是否可以参与此次投标。请予以查证”问题。经核实,根据2019年7月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802刑初312号判决,四川路航和福建路港等四家单位出借资质参与张家坝作业区(一区)一期工程A标段施工招标围标串标的违法事实属实,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第5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内无诉讼案件或有诉讼案件但不涉及本项目实施的材料。已责成业主单位取消四川路航和福建路港两家单位在广元港张家坝作业区(一区)一期工程B标段的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四)关于反映“此次市交投和市发改委认为投诉流程不合法,因为上次查处草草收场,怎能再有信心实名反映情况”问题。经核实,招标人及行业监管部门至今未收到任何人任何单位通过正常程序反映的异议或投诉。(五)关于反映“张家坝作业区A标段围标、串标案已经宣判,判决对四川路航和福建路港的围标、串标过程阐述、认定清晰。业主单位和交通局扣留四川路航和福建路港投标保证金以后是否做出了行政处罚和没收决定请公示,是否存在人情和包庇成分请审查”问题。经核实,根据利州区法院发布的《刑事判决书》[(2018)川0802刑初312号]判决书、招标法以及招标文件3.4.4(3)条限制投标情形中的相关规定,即“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业主单位已通过广港航〔2019〕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文件告知了相关单位,已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交到市财政局。我局与四川路航和福建路港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更不存在人情和包庇的情况。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广元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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