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解读
为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我市制定了《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经2018年12月21日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9年6月1日正式实施。6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发布的《条例》进行了解读。
此次新闻发布会由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负责人任凤英主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乔梁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负责人胡国琼、市生态环境局水环境管理科负责人吴杭周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市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水质监测能力逐步增强,应急防范措施逐步完善,应急处理能力逐步提高,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水源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在水源地保护工作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职能职责不明确、保护区划定调整不及时和保护区管理亟待规范。为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我市制定《条例》显得尤为必要。
二、《条例》基本情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2020年立法规划,《条例》起草工作于2017年12月正式启动;2018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起草的《条例(草案)》;2018年8月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8年10月26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审议过程中多次征询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2018年12月2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批准通过了《条例》,2019年4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自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三、《条例》主要内容
《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包含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七条。
(一)总则部分(一至十条)。明确该《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工作总体要求,以及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个人在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十一至十七条)。对备用水源的建设提出要求,明确保护区分类、水质适用标准,以及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的程序,并对因保护区调整或划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进行补偿作了规定。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十八至二十五条)。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进一步明确,并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十二项禁止性规定。
(四)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二十六至三十八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中的职责,并将政府的职责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到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建设、卫生健康、林业、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十个部门,以及取水和供水单位、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五)法律责任(三十九至四十六条)。《条例》对违反新增禁止规定的行为,详细明确了处罚部门和处罚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必将为我市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六)附则(四十七条)。规定了本《条例》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四、《条例》主要亮点
(一)明确规划引领。《条例》明确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进行管理,提出制定供水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的要求,突出规划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强调饮用水水源地的统筹保护。
(二)细化管理职责。《条例》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负总责,要求市、县区政府应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巡查制度,并将政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职责全面分解落实到10个部门和取水供水单位、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将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既避免了职责交叉,又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三)严格保护要求。《条例》在规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方面,除上位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十二项禁止行为。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增加了6项禁止内容:一是禁止破坏湿地、毁林开荒;二是禁止使用动植物、畜禽粪便等窝料诱饵进行垂钓活动;三是禁止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四是禁止使用农药;五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六是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增加了1项禁止内容: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增加了3项禁止内容:一是禁止爆破;二是禁止焚烧垃圾和秸秆;三是禁止畜禽养殖。同时还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搬迁和原有宅基地复垦后用于生态涵养林建设作了规定;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增加了2项禁止内容:一是禁止使用农药;二是禁止建设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四)引入补偿机制。《条例》明确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过程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并对因保护区调整或划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情形作出补偿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协调发展。
(五)严厉处罚措施。《条例》对违反新增的禁止行为,详细明确了处罚部门和处罚措施,使部门监管更加便利,处罚更加严厉,法制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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