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一般程序和条件公示

市交通局 2020-07-01 分享:

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一般程序,主要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该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条件,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是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二是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三是违反法律应受行政处罚,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人。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条件,主要是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二是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三是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四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程序:(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附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doc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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