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解读

政策法规科 2021-03-15 分享:

《广元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


《广元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3月29日起印发。现就《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方面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实施细则》共二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核范围,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审核时间和纳入法治政府考评体系。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扬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公文,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体及程序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牵头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由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材料前,应先由起草单位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报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

(二)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

(五)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提供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材料和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组织听证的,还应当提供专家论证结论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情况书面记录。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责任

起草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或在提请审核过程中失职、缺位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声明:解读内容若有错误,请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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