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船舶开展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近年以来,通过执法检查,一批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和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船舶被处罚。
案例一
2023年2月22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航道巡航巡查时发现,某公司所属川阆中货0064自卸砂船在通航水域从事砂石运输作业活动,船舶未在《油污水处置记录簿》上记载油污水处置情况,现场负责人无法说明船舶油污水处置去向。
该公司因所属船舶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被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2月13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巡航巡查时发现,星河177链斗式挖泥船在通航水域从事采砂作业活动,船上共有6名工作人员,船舶无法提供《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法定文书,船上负责人不清楚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情况。
船舶经营人因所属船舶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被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9月29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嘉陵江剑阁县鹤龄镇鸳溪口水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北碚区航塑总公司所属北碚66自卸砂船在嘉陵江鹤龄镇水域从事装卸砂石作业活动,该船船尾部厕所未按操作规程进行铅封或接入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储存设施,且法定文书生活污水记录簿中,平均每月交付生活污水仅记录0.15立方米。
该公司因所属船舶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被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8月21日,昭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嘉陵江昭化区红岩镇水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所属广疏浚2号船舶未如实记录垃圾上岸处置情况,船E行排放记录与生活垃圾处置记录簿不符。
该公司因所属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被昭化区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1年6月24日,剑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剑阁县嘉陵江鹤龄镇杨家滩河段检查发现,某公司所属的北碚66号运砂船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时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当事人仅能出具公司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手续。
该公司因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时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被剑阁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1年9月2日,剑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剑阁县江口镇登船开展船舶安全、环保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蔡某某驾驶某公司所属的结盟2号自卸砂船停靠在嘉陵江江口镇水域,船舶驾驶员蔡某某将船上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直接排放到嘉陵江水体中。
该公司因所属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违法行为,被剑阁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船舶污染物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水体,不仅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同时也将对生物资源、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在此,广元市交通运输局提醒广大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
(1)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开展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2)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应按规定向当地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活动期间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3)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4)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及时向当地航务海事机构报告和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同时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