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交办函〔2017〕8号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市七届人大代表建议调整旺苍县公路运输
超载限额支持企业脱困发展
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李友权等10位代表:
你们在市人大七届二次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关于调整旺苍县公路运输超载限额,支持企业脱困发展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公路路政管理处深入旺苍县实地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国普通公路货车超限认定依据及标准
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入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交发〔2016〕31号)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1+X+2”(即:地方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巡查)的治超工作模式,依托全市治超站点开展“双超”治理工作。川交发〔2016〕31号文件明确规定,行驶高速公路的货车在超限认定标准上只需对货车车轴数进行识别,同轴数货车按照地方普通公路超限认定标准的上限进行设定;而行驶地方普通公路的货车在超限认定标准上不但对货车车轴数要进行识别,同时还需对相同轴数货车的轴型进行识别,货车轴型不同,地方公路超限认定标准也不相同。
二、毗邻地区普通公路货车超限认定标准执行情况
2017年5月9日,我局组织人员前往巴中市路政支队和巴中市南江县黄柏垭超限运输检测站对该市治超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了解,查阅了超限检测站的车辆检测记录和有关文件。目前,巴中市尚未对境内公路运输超载限额进行调整,仍按照全国的地方普通公路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开展治超工作。
2017年5月12日,我局安排市路政管理处就地方普通公路超限认定标准相关事宜与达州市路政管理支队进行了电话咨询。经达州市路政管理支队办公室主任李勇智介绍,达州市、巴中市和我市执行的地方普通公路超限认定标准相同。经调查了解,上述地区同样存在地方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对货运车辆超限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三、我市仍需执行国家制定的地方普通公路超限认定标准
按照2017年4月2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62号)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超限认定标准执行,确保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的行为。因此,我市不能对地方普通公路货车超限认定标准进行调整,仍需按照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文件执行。下一步,我们将妥善处理好“双超”治理工作与地方工业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履行好“双超”治理工作职责,切实保护好路产路权。
感谢你们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
2.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入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交发〔2016〕31号)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62号)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