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8年5月31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四川省第一部专门就航道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近年来的一项法制建设重要成果。
《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航道规划与建设、航道养护与保护、通航建筑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有效衔接和细化了上位法,结合四川实际,对我省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及保护的政府职责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内部职责进行了明确,对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筹集渠道进行了细化,建立健全了涉及航道的江河蓄放水调度、通航流量保障及水位衔接、航道水情信息预警传递、航道应急处置联动、碍航断航处置与恢复,以及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承担、管理区域划定、运行维护主体职责、运行方案编制与审批、梯级运行调度协调联动、停航检修方案批准等具有立法创新及地域特色的制度机制,丰富了航道管理的措施和手段,从体制和机制层面较好地解决了航道管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突出问题,填补了我省航道管理的法律空白,尽可能满足了各方对航道立法及管理工作的共同需求。具体来看,有以下几方面重点:
一是《条例》结合我省航道管理的实际,明确了行业内部的航道职责分工: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航道工作,组织编制全省航道布局规划和一至七级航道建设规划,指导协调全省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全省一至五级航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一至五级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六级及以下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承担所辖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工作”的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事权划分。
二是《条例》规定了“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本级财政投入、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来源,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保障航道功能定位与通航能力”。这一规定细化明确了我省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财政支出责任,强化了政府今后要按照事权划分更好地将财政资金作为航道建设与养护资金的主渠道。
三是《条例》规定了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建立水情信息传递、通报和预警制度;二是因调水、泄水影响通航条件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发布相关水情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发布;三是及时将相关水情信息告知船舶业主、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这要求蓄放水行为要给船舶避让等留足时间,以保障船舶航行及生产作业安全。同时,《条例》也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机构接到相关水情信息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予以发布”,也要求有关属地政府和管理机构要与蓄放水作业单位共同做好水工程大幅度减流或大流量泄水的应对处置工作,做到“双通知双处置”。
四是《条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常见违法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如未依法通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而开工建设的,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以及在通航建筑物内爆破、取土、采石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维护、安全通行等行为。既保持与上位法的缜密对接,又突出了新设行政处罚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航道的依法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