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典型案例(第四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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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涉及从业单位 | 监管单位 | 合同金额或总投资 | 案例详情 | 主要问题 |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处理结果 |
1 | 某县农村公路改善提升工程施工项目 | 承包单位:四川某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某县交通运输局 | 合同金额664.1万元 |
该项目于2016年11月23日挂网招标,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不允许分包,施工承包合同也约定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工程的其他部分未经发包人同意也不得分包。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关键性工程发生变更,变更增加金额较大,承包人将变更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实施,并签订分包合同。 县人民法院、州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9年、2020年受理此项目的合同纠纷,2020年6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法院裁定结果,认定该项目承包人的分包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
违法分包 |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四十二条“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法院判决该项目承包人签署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县交通运输局对该项目承包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处以该项目合同价款6‰的罚款,人民币3.9845万元;同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规定扣取信用评价分值。 |
2 |
某国道 公路提升改建工程机电施工项目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州交通运输局 | 最高投标限价:7846万元 |
该项目于2021年12月6日开标,招标代理机构以某投标人未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无法证明投标文件递交人与投标人的关系为由,拒收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该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制度并未规定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投标人的情形。 |
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投标人 |
1.《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开标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环节。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现场发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及参考资料的,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发售时间及地点,且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身份证明,不得将未到现场购买技术文件及参考资料作为拒绝接受投标文件或否决投标的原因”。 3.《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附件3 失信情形II 第7条“未按程序代理:未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活动,每次扣3分”。 |
州交通运输局对该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同时, 将该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移送同级招标代理行业主管部门,拟对其进行信用处理。 |
3 | 某区农村新建产业公路工程施工(项目1)、农村新建产业路(公路加宽)工程施工(项目2) | 投标单位: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区交通运输局 | 总投资合计:154.274万元 |
两个项目于2019年9月30日开标,第一个项目有3个投标单位,均授权委托同一人杨某为该项目投标代理人;第二个项目有3个投标单位,其中2个投标单位同时参与了第一个项目的投标,这2个投标单位也授权委托杨某为该项目投标代理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3个投标单位委托同一个人为投标代理人,属于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
串通投标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区交通运输局对存在违法行为的3个投标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对投标单位处以罚款合计3.8144万元,对投标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处以罚款合计0.6086万元。 |
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改)、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06年第6号,部令2021年第11号修正)、《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11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函【2019】3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川建行规【202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