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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首例!擅自销售烟花爆竹,被没收罚款并入刑

日期: 2021-11-14 来源: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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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苍溪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生态环境、法院、检察院、消防等相关部门,对2000余件非法烟花爆竹进行了公开集中销毁。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后,广元首例对在行业刑事案件中收缴的非法爆竹采取的行动。

2020年6月15日,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县元坝镇董某某住房内放有大量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当地派出所和政府有关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董某某在其父的住房内存有各型烟花爆竹2261件。      

经查,董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价值共计人民币22065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1年7月19日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9月3日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烟花爆竹2261件予以没收。      

据危化科负责人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在全国正式实施。董某某非法经营罪案是该法实施后,广元办理的首例刑事衔接案。董某某成为广元该法实施后的首个入刑者。据悉,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即将来临,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还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属地乡镇持续加大烟花爆竹行业非法运输、储存、经营打击力度,强化源头管控,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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