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食盐生产经营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元市食盐生产经营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9日
广元市食盐生产经营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实施方案
为指导食盐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有效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川办发〔2023〕14号)精神,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以指导食盐市场主体建立合规经营内控机制为切入点,靠前服务、精准指导,着力提升食盐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二、主要目标
清单式告知食盐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和失信行为,指导食盐市场主体完善内控管理机制、风险响应机制,指导食盐市场主体解决“怎么防”“怎么控”“怎么干”等问题。加快提升食盐市场主体守信合规意识和合规经营能力,变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加强食盐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引导食盐市场主体通过制度建设有效规避失信风险,提升主动合规经营能力。
三、主要对象
我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合规经营宣传。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形式、突出宣传效果,注重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与宣传指导相结合,开展食盐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建设解读和业务培训,进一步引导食盐市场主体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形成依法、合规经营的良好氛围,着力提升食盐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二)加强合规经营指导。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就要管信用”原则,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加强对食盐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建设工作的指导,按照《广元市食盐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清单》,引导食盐市场主体合法守规经营。要结合双随机抽查、专项行动等工作,普及信用监管规范要求,对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进行指导和提示,引导食盐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三)引导企业恪守诚信。提升企业“诚信品牌”意识,打造企业的“诚信名片”和“身份证”,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倡导食盐市场主体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诚信经营、守法合规等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或自我声明,加强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强化食盐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四)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将食盐市场主体开展合规经营建设情况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安全隐患治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相关联,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加强合规经营建设,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推进食盐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建设工作,引导食盐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着力提升食盐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食盐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建设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精心组织,充分融入到信用监管日常工作中,着力构建信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市场主体信用建设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压实责任,务求实效。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食盐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建设与信用监管具体工作紧密结合,稳步推进各项措施落地实施,及时总结成效经验,梳理问题清单,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可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附件:广元市食盐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指南
附件
广元市食盐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指南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食盐批发行为。
(一)主体资格合规
国家实行盐业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经营业务合规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对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4.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三)食品安全合规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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