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当前位置: 首页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广元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广元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16-11-09 来源: 本站 分享:
【字体: 打印

委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开展缴费年限认定工作将直接关系到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现将相关政策及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企保参保经历的“中人”(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将核查其企保交费记录。企保交费时间段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在企业工作时间段,应交保险而未交且本人不愿意补交的,既不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的,可以按现行社保政策补缴(到当年工作企业所在地社保局补缴)。若本人不愿意补缴的,请本人履行书面手续交机保留存。

三、“中人”企保交费时段已退的个人账户部分,应退回社保经办机构,以便计算其实际交费年限。

四、当年实际缴费基数低于上年省平工资的60%的“中人”,为了不影响其今后的基本退休金,可以以自愿的方式补足到60%以上。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


主办单位: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20024448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18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69  

联系电话:0839-328709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39-3263686 邮箱:271847427@qq.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