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肠衣、粗品肝素钠、精品肝素钠、低分子肝素钠等生产线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评价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评价单位在现场踏勘、收集工程资料、进行环境状况调查和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肠衣、粗品肝素钠、精品肝素钠、低分子肝素钠等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将编制情况及编制成果公示。
1、项目概况:
广元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工业园建设了肠衣和肝素钠生产线,年产肠衣2万桶,粗品肝素钠1.2万公斤,精品肝素钠800公斤,低分子肝素钠200公斤。项目于2010年投产,但并未办理环评手续。本项目现已建成,但未办理环评手续,广元市环境保护局以 广环函【2012】67号文 “关于责令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函”,要求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补办相关环评手续。广元市利州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以广利技改投资备[20120426]006号文件同意本项目备案。
2、建设地址:项目拟建厂址位于利州区回龙河工业园区内,项目用地面积66.02亩。项目选址经广元市规划和建设局 选址意见书 2010字第109号文明确,符合广元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工艺流程:项目原料为在各屠宰场大量收购回来的猪肠衣,用刮肠机刮肠分理出肠粘膜,用肠粘膜加工生产肝素钠,刮肠后的猪肠衣经冲水,用食盐腌制,腌制好的肠衣绕把后装桶入库。
肝素钠是猪肠衣加工时所刮下而废弃的肠粘膜经过提取而成的生物药品原料。肝素钠溶于水,不溶于乙醇、丙醇、二氧六环等有机溶剂。本项目主要通过酶解-离子交换法从猪小肠的肠黏膜中提取肝素,生产肝素钠粗品,进而生产肝素钠精品和低分子肝素钠。
4、环保措施:
(1)废气
项目配置1台2t/h燃气锅炉供热及供汽,采用清洁能源天然气,锅炉烟气经16m排气筒可直接达标排放。
肠衣加工时原料本身挥发产生异味;肝素钠生产车间酶解、吸附工序产生恶臭气体,物料中虽加入防腐剂,但仍然存在一定腐败细菌分解蛋白质,产生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车间顶部设置风机强制抽风,加强车间空气更新频率,1小时10~12频次,车间空气引至顶部,经洗涤塔、空气除臭净化装置处理后,净化率达70%,由15m高排气筒集中排放,将有效缓解异味气体对环境的影响。
(2)废水
项目废水包括肠衣、肝素钠生产车间含盐废水(515 m3/d),其他废水主要是臭味洗涤系统废水(0.258m3/d)。肠衣及肝素钠生产车间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及车间清洗废水。生产废水产生量515m3/d,废水水量达,污染物浓度高,其废水主要有CODcr,BOD5,SS,动植物油和氯化物等污染物。臭味吸收系统产生废水0.26 m3/d。其废水主要有CODcr、SS等污染物。生活污水16 m3/d。
上述废污水(531.26m3/d)排入广元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通过管道排入回龙河。
(3)固体废弃物
项目生产过程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检验不合格原料返回供货商处置,肠衣生产过程中的残肠短把作次品外售下游加工厂,肠衣加工产生的肠渣、肝素粗品、精品肝素钠、低分子肝素钠生产过滤产生的滤渣,其主要成分为蛋白,经121℃ 15分钟灭活后处理后,与生活垃圾和脱水处理后的污水处理站污泥一并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4)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包括风机、泵、冷库压缩机及中央空调冷却塔等,声源强度在78~90dB(A)之间。对设备噪声除采用消声器、设置隔声操作间,使噪声传至厂界时低于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5、项目的环境影响
(1)废气
本项目以排放恶臭气体为主的肠衣和肝素钠车间边界,划定100m的距离为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厂区平面布置及外环境关系,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等敏感保护目标,因此本项目正常工况下无组织排放废气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2)废水
项目污水(531.26m3/d)排入广元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通过管道排入回龙河。
(3)固废
各类固体废弃物经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后,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4)噪声
报告本项目运行时噪声源强对厂界的声环境影响进行了预测,厂界噪声预测结果表明各测点预测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工程设备噪声经治理后对声环境质量影响不大。
6、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
本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主要是对环境影响书中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意见及建议,即您认为本报告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措施实施后是否对您的居住环境和当地环境造成影响提出建议和意见,我们将充分考虑到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7、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对本项目有或提出建议,可在项目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反映,并留下您的主要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和您取得联系。
8、项目建设方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15181357545
联系人:邓磊
邮寄地址: 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工业园
邮编:628001
广元市海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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