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可以不经过批准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吗?
除了公众无线电对讲机(简称公众对讲机)以外,我国设置、 使用无线电台(如专业对讲机、车载台和业余电台)必须事先经过一定程序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得到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否则属于私设电台、无证发射的违法行为。
二、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要办理什么手续?
(1)提交:书面申请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书面申请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①没台的主要目的和理由;
②拟设台的主要用途和工作方式
⑨拟设台的位置;
④申请的频段和所需的频率数量
⑤拟选用的设备型号等。
(2)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设台申请,通过行政和技术审查后,在3—5个工作日内发出《频率预指配通知单》。
(3)根据《频率预指配通知单》规定的技术参数,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型号核准)的设备。
(4)填写相关“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送样机到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检测。
(5)经无线电管理机构验收合格,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为什么要收取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谱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要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虽然小象其它资源那样会消耗、枯竭,但它需要不断的开发、需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否则空中电波秩序混乱,无线电台不能正常工作,势必给国民经济和用户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基于谁要想获得一定权益(利益),谁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责任)的原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使用者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费用,以支持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不断开发和管理,维护绝大多数用户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国家关于频率占用年度收费标准:
移动台(于持台、车载台):100元/台
固定台(中继台)1000元/台/每频点
四、无线电设备管理规定摘要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防止有害干扰,确保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国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信部无(1999)363号文《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中对如何加强无线电设备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l、自1999年6月1日起,凡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生产(以外销为目的除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各生产厂商须持有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标牌上须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确因设备过小而无法在上面标明其代码,则应在其产品的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登载该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
2、未经无线电管理局型号核准和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生产(以外销为目的除外)、销售、使用和刊登广告。
3、未经无线电管理局型号核准或未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各无线电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进口审批手续:不予为其指配无线电频率和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4、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购置和使用未经无线电管理局型号核准或未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按照《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罚则摘要
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应当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六、什么是个人业余电台?
个人业余电台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并由本人使用,进行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
置个人业余电台必须经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才可设置个人业余电台:
①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收信台公民15岁以上,并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和个人业余电台呼号;
③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线电收发信设备;
④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⑤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个人业余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七、无线电波辐射宣传资料
(一)电磁辐射和无线电波
电磁辐射是电磁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亦指所发射的电磁波,其传播速度与光速相同。如正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设备,由于电荷的运动,天线把电能量转换为电磁能量,然后向外传递,这种过程或者现象就是电磁辐射。
无线电波是指频率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它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物理现象,在宇宙万物和我们人类生存的地球中,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各种磁场和射线,无论白天黑夜,在地球上任何地方总是存在波长各异、强度不一,又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的无线电波。
(二)对辐射不要过度担忧
辐射的种类繁多,有无线电波辐射、光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等,它跟我们的工作、生活紧密相关。从现代化办公设备到家居中很多设备都会产生辐射,如台式电脑、电视机及灯管。但由于在设计、生产、使用以上设备时,已经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辐射对人体构不成伤害,我们对此无须担忧。国家对无线电波辐射的管理非常严格,无线电台(站)的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避免电磁辐射超标对居民健康造成影响,因而市民不必一看到天线就害怕,一提到辐射就担忧。
(三)在无线电发射装置附近居住安全吗?
设置在高楼,甚至居民住宅区楼顶上的移动电话蜂窝基站,是根据移动电话系统容量、信号覆盖质量及与其它无线电设备的电磁兼容等要求,为确保市民移动通讯服务而设置的。这些基站在建设中,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均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各电信营运商采取切实的措施,保证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都在“一级标准”以内。
我们知道离天线越远电磁辐射强度越小,在理想的情况下,某一地点的电磁辐射强度(用功率密度表示)是与该点到天线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的,即在距离天线l厘米处的电磁辐射强度要比在10厘米处的强度大100倍。假设我们使用普通手机,其功率为1瓦,距离头部10厘米进行通话,在理论上说,这时所接受的电磁辐射强度等同于在10米外的功率上万瓦的基站的电磁辐射强度。实际上,公众移动电话蜂窝基站的功率多数都在20瓦以下。因此,公众移动电话蜂窝基站对10米外区域的电磁辐射强度不及手机的五百分之一。
愿君相信科学,尊重科学,充分享受生活。
八。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
经规划批准建设的有线通信机房、电缆、光缆及具有电台执照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众通信设施,任何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其正常运转和建设,违者将依法严惩。
我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众电信设施、危害公众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卜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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