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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5-02-27 来源: 本站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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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6号)精神,现就我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以下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91号)等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等规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按规定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期间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补贴标准

同一年度内,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申报年度我市实际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标准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书面申请享受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其中一项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

五、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6月上旬前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就业服务管理局书面申请上一年度稳岗补贴,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广元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上年度广元市社会保险征缴计划表复印件;

4.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5.上年度失业人员名单及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国家专业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材料;

7.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证明材料等资料。

(二)受理初审

市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申报的有关资料,逐一进行初审,主要审核企业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申报补贴信息”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申报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对审核无误的,交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填写“县区初审意见”和“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中旬前,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连同电子版花名册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机构。

(三)审查核实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机构对申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企业申报资料等情况进行复核,审核无误且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书面核实意见书。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机构及时退回县区及企业。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将企业稳岗补贴汇总表和补贴企业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联合会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7月上旬前,根据企业申报资料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核实意见,会同市财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报企业类型、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填写审核认定意见,确定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和补贴金额。

(五)媒体公示

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和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稳岗补贴资金划拨意见书,市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机构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企业帐户。

(七)资金监管

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在补贴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用于企业职工的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并在资金落实到位的季度报送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将企业职工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花名册(含个人基本信息,下同)、补贴标准、领取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缴费凭证,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费用等材料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机构备案和汇总,按程序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在补贴资金到位后,当年底仍未开展稳定职工队伍工作并落实补贴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缴相应补贴资金,次年不得再次申请稳岗补贴。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社会责任和政策效益,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条件、程序,在各自范围内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兑现,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规范运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各部门严格按照省市制定的程序开展工作,申请补贴的企业要如实提报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员工队伍,认真履行企业稳定职工队伍的承诺,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

(三)强化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资金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必须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动态掌握企业岗位变化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政策效果。

 

附件:广元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表.doc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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