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监督,建立科学、严谨、规范、高效的工作实施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和《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川经信财资〔2024〕10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配使用,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审分配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流程规范、权责明晰、强化绩效、从严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以下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获得工业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共同负责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监督。
第四条 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要求,明确三级负责,严格实施省级直接安排项目和再分配安排项目的全流程管理监督。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市级监管责任,负责统筹全市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对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组织开展复核推荐、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绩效管理等监督工作,对再分配安排项目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管理监督工作。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组织开展初审推荐、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绩效管理等监督工作,对再分配安排项目组织开展的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管理监督工作。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按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总体要求
第五条 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开展线上管理监督(涉密项目和按规定不适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资金安排的科室(以下简称“主管科室”)负责做好上下沟通协调,督促做好平台信息录入,用好平台信息数据,提升项目管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第六条 项目管理监督落实“三级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各责任主体应将管理责任细化到人、落实到岗,压实签字背书、事后备查等全流程管理责任。
第三章 项目全流程管理
第七条 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原则上采取项目法、因素法、据实据效法三种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省级采取项目法安排的资金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流程开展:
(一)项目申报
1.转发申报通知(指南)。主管科室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及时转发、宣传、组织申报,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提升企业知晓度和参与度。
2.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自主申报。对申报项目落实项目联系人、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廉政风险防范签字背书机制(若存在委托第三方有关单位、机构或个人编制行为,同时落实申报项目报告编制有关单位、机构或个人廉政风险防范签字背书机制),确保申报项目真实性。已获得国家、省级工业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县(区)初审推荐。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属地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要件的完整性、项目的重复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正式意见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初审推荐项目经办人、股(室)责任人和分管负责同志,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签字机制,确保项目真实性和合规性。
(二)项目审核
1.形式审核。主管科室会同相关行业科室对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项目开展审查,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方向、要件是否完备、是否重复享受工业类专项资金、申报资料逻辑性等内容。
2.现场核实。主管科室会同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必要时可邀请评审专家参与)就推荐报送项目开展现场核实,重点审核项目真实性、与申报资料一致性等内容。
(三)项目推荐
主管科室按程序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会审定后,出具推荐意见并正式行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项目经办人、科(室)责任人和分管负责同志,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签字机制。
(四)现场复核
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做好现场核实。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实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实,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项目单位配合做好现场核实工作,负责准备申报要件原件等资料。
(五)资金下达
项目资金下达后,主管科室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下达至县(区)财政。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项目单位,将资金拨付凭证报主管科室备案。
第九条 省级采取因素法安排下达我市,需再次分配的资金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流程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可选取部分流程或按规定重新制定流程开展):
(一)信息填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明确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切块资金的支持方向、领域和产业后,主管科室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信息填报。
(二)项目组织
1.项目申报。主管科室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要求,制定申报通知(工作方案),明确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清单等内容,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组织辖区内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工作方案)准备相关申报资料,报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真实性、申报要件的完整性、项目重复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并正式行文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合规性审查。主管科室对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开展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方向、要件是否完备等内容,合规性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程序进行评审。
3.组织评审。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由主管科室牵头,会同监督审计科等相关科室制定评审评价方案,包括制定评审手册(细则)、评价体系等内容。评审评价方案报监督审计科备案。
4.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抽取应严格执行《广元市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评审专家负责对照评审手册(细则)、评分标准、评分规则,开展项目申报材料独立审阅,分别进行量化评分,经评审专家组集中讨论形成专家评审结论。
5.现场核实。主管科室汇总评审专家组、行业科室意见,提出纳入现场核实项目名单,并同步开展重复性筛查。通过重复性筛查的项目,由主管科室组织开展全覆盖现场核实工作。
项目单位配合做好现场核实工作,负责准备申报要件原件等资料。
6.项目公示。主管科室根据现场核实情况,汇总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按程序报局党组会审定后,开展项目公示(涉密项目和按规定不适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天。
7.项目入库。公示期满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主管科室将推荐入库项目名单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反馈的预下达资金额度和入库项目名单,按程序组织项目单位完成入库。
(三)方案报送。主管科室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反馈的预下达资金额度和最终入库项目名单提出再分配安排项目方案。对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原则上按照专家评分、项目实际投资和上一年度辖区绩效评价分值进行资金分配。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局党组会审定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资金直达项目单位,不再次切块分配至县(区),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低于10万元。
(四)资金下达。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安排,由主管科室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下达至县(区)。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项目单位,并将资金拨付凭证报主管科室备案。
第十条 省级采取据实据效法安排的资金项目按照目标达成或评审评价情况,原则上按以下流程开展项目抽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可选取部分流程或按规定重新制定流程开展):
(一)明确方向。主管科室对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明确采取据实据效法分配的切块资金的支持方向、领域和产业。
(二)项目申报。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开展重复性筛查和现场核实(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和现场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审定后,按程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再分配方案。资金直达项目单位,不得再次切块分配至县(区),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低于10万元。
(三)方案实施。主管科室将再分配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资金安排处(室)开展备案,审核通过后,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至县(区)。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项目单位,及时将资金拨付凭证报主管科室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申报内容开展项目建设,主动配合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其中:事后奖补类资金应一次性拨付至企业;在建项目类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资金拨付进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施进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则上不超过3次,第一次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50%,第二次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30%,最后一次为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20%。
第十二条 按照“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或委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再分配安排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配合。项目单位按要求准备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部署,监督审计科对主管科室分配的资金开展项目监督,重点监督是否存在资金分配流程不规范、资金项目管理监督不力、资金使用不合规等内容,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达的年度绩效目标,制定属地年度绩效目标,并分解下达至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单位制定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重点监控制度健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要开展绩效监控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主管科室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支出绩效评价。支出绩效评价采取项目单位、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自评,配合第三方单位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综合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严重影响全市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和县(区),在次年的切块资金分配时给予总额一定比例调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管工作主要包括责任分解、现场监管、信息报送、项目调整、资金收回等工作程序。
(一)责任分解。专项资金下达后,分级落实项目监管责任,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人,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落实日常监管责任人;再分配安排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落实监管责任人,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责任人。
(二)现场监管。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责任人原则上做到“三到现场”,即: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验收到现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
(三)信息报送。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季度末在平台逐级审核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
(四)项目调整。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项目调整工作。需调整变更的项目,原则上只准予调整一次。项目单位应在执行期内履行调整变更程序。
1.项目调整变更包括:
(1)项目单位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变更事项;
(2)项目实施期延期不超过2年;
(3)项目总投资调整未超过20%。
2.项目调整变更程序:
(1)项目单位提交正式报告和佐证材料;
(2)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正式行文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程序完成调整变更后,正式行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五)资金收回。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请资金收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正式行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收回资金。
1.项目单位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2.项目实施期超过2年(含);
3.监管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
4.项目终止;
5.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
6.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明确指出收回资金;
7.资金分配核定投资可包括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软件投资等分配核定标的。对以总投资为分配核定标的的项目,减少额超过20%(含)的,收回全部资金;减少额未超过20%,按减少额同比例收回资金。对以固定资产投资、软件投资等为分配核定标的的项目,减少额超过30%(含)的收回全部资金,减少额未超过30%的,按减少额同比例收回资金。若项目能达到综合绩效目标,且能如实说明技术先进性等情况,由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核,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明确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查批复;
8.依法依规其他需要收回资金的情况。
因市场原因导致企业破产等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落实具体责任人切实做好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金分配、项目监管、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以及廉政风险防范签字背书等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相关纸质档案统一归档,集中保管;相关电子档案按要求上传平台备份。对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六章 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试行)》有关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等。
(一)不得向任何项目单位推荐第三方单位、机构或个人;
(二)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单位、机构或个人,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
(三)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单位、机构或个人,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礼金、红包等财物;
(四)不得擅自发布资金项目相关信息;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打听或索取资金项目相关信息;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招呼或利用个人影响力干预资金项目管理;
(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接受其申报国家及省级工业类专项资金和试点示范。对项目单位和第三方单位、机构或个人廉政风险防范签字背书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人员,对接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任务目标,或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不申请验收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收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在参与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广元市工业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私自与被评审单位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系、泄露项目评审相关信息、收受或索取财物等影响评审公平性行为的,一经查实,报告纳入项目评审专家库“黑名单”,不再聘请其作为评审专家。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项目发生严重问题,项目监管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责任人等惩戒措施。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发生廉政风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调整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干部约谈、行政处分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另有管理规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工业类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省级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监督责任分工图(项目法安排)
局监督审计科对资金项目开展监督,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对履职情况开展监督
省级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监督责任分工图(因素法安排)
局监督审计科对资金项目开展监督,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对履职情况开展监督
省级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监督责任分工图(据实据效法安排)
局监督审计科对资金项目开展监督,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对履职情况开展监督
落实廉政风险防范市级责任图(项目法安排)
落实廉政风险防范县(区)责任图(因素法安排)
落实廉政风险防范项目单位责任图(据实据效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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