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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 2019-12-31 来源: 市教育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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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3周岁以上幼儿及中小学生举办的从事非学历文化艺体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儿童看护等市场服务机构。

第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文化艺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的布局规划和市场需求,坚持高水平、有特色、重内涵办学原则。

第四条 申办校外培训机构须达到《广元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内设立教学点的,须达到《广元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要求,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教学点的,须到教学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新设立程序和设置标准申报审批。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应当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方式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校外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有效期限。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审批机关应综合考虑其办学期间办学行为、年检情况及社会评价等,决定是否准予延续。依法准予延续的,重新确定许可有效期限;不予延续的,向培训机构说明理由,并依法注销办学许可。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有效期限届满超过3个月未申请延续的,审批机关应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其办学许可。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立即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媒体上公告,并在30日内到颁证机关补办。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依法登记后,方能开展培训。并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交教育主管部门留存备案。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并于15日内将银行账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和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不得在备案账户之外另行开设账户。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确认,依法领取发票,履行纳税义务。收取费用时必须开具发票,不得用收据代替发票。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该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将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等出资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机构名下。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前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尚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的,应在本办法正式实施1年内完成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具有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的专兼职教师。同一时段师生比不低于1:20

校外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严禁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升培训,依法保障教师、学生合法权益,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猥亵学生等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托广元市信用信息平台、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库等载体,严格对教职工进行入职查询。不得聘用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者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成绩排名及学科类竞赛等活动。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教材、教辅资料,在投入使用前30日到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严禁使用非法境外、宗教以及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企事业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四川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和相关要求,确保教学活动和培训机构内部安全。每周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建立台账备查。定期组织各类安全演练,将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教育融入教学活动。在学生培训时间段配备不少于2名人员进行安保巡查。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提交教育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营利性培训机构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分别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第十九条 外培训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提前30日公示,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费用,不得一次性预收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退费办法,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退费。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制定“霸王条款”。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严禁发布涉及非法集资内容的招生广告、宣传资料。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当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办学场所公示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培训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教师基本信息及各项制度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每年5月前组织对校外培训机构上一年度办学行为进行检查。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军事、警务、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和为他人提供场所进行迷信、邪教、赌博等宣传、培训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变更事项的,应当经决策机构2/3以上成员同意,并修订章程,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名称的,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变更举办者的,须进行财务清算。

变更办学地址的,须符合《广元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中关于办学场地的要求。

变更办学内容的,须满足相应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申请注销或者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办学许可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的,清算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清算的规定。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决策机构确认,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举办者或注销办学许可。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和“白名单”制度。对黑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违法办学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未经教育部门许可擅自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生态环境、城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文件执行。

如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国家、省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国家、省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201645日印发的《广元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教发〔20161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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