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禁止和限制目录
1.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含校外培训机构,下同)。
2.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3.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和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5.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6.有犯罪记录或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7.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8.不符合办学所在地教育规划布局的,不得批准设立民办教育机构。
9.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行业的人员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10.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11.被依法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1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