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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每日学法一条

日期: 2021-05-18 来源: 政改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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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每日学法一条:《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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