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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每日学法一条

日期: 2021-07-07 来源: 政改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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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每日学法一条:《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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