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意见:
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川林规发〔2022〕2号)等规定,符合规划的蚕桑养殖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但不得使用公益林地和避让天然林地。
按照规定需提供以“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使用林地申请表、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等材料。提供复印或彩色打印申请材料的,应当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印章,涉及多页材料的,应加盖骑缝章。
广元市林业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