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绿委办〔2024〕3号
广元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古树名木认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促进和规范古树名木认养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根据《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十九条措施》(广元市林长第4号)相关规定,广元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广元市古树名木认养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广元市古树名木认养方案
一、背景
古树名木是记录自然生态变迁的“活化石”,是承载民族历史记忆的绿色“国宝”。去年7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到翠云廊考察调研时强调,要把古树名木保护好,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市委八届七次全会提出要系统、完整、科学保护好全市古树名木。
二、认养目的
促进和规范古树名木认养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三、认养期限
古树名木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认养期满后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
四、认养方和被认养方
(一)认养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被认养方。认养对象权属单位或个人。
五、认养范围及条件
(一)认养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可以作为认养对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生长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部队等单位内,认养活动可能影响其正常秩序的;
2.权属不明确的;
3.未征得权属单位(个人)同意的;
4.因交通、自然地理、生存状态等原因不宜认养的;
5.具有其他不适宜认养情形的。
(二)认养条件
1.认养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认养人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认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环境。
六、认养额度
(一)单位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000元。单位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
(二)个人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5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个人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200元。
(三)市、县(区)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适当调整认养标准。指定认养的,也可由认养方与被认养方协商认养金额。
七、认养流程
(一)发布认养信息。在市、县(区)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急需抢救复壮或其他需要认养的古树名木信息,组织发动认养方优先认养。
认养方可以指定认养特定的古树名木,也可以捐资认养非特定的古树名木。捐资认养非特定古树名木的,认养对象由县(区)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
经县(区)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认养方可以单独认养,也可以联合认养。多人同时有意向认养同一株古树名木的,县(区)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竞拍方式确定认养方。
(二)认养方通过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向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区)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
(三)县(区)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古树名木认养信息,商定认养事项。
(四)县(区)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养方、被认养方签订《古树名木捐资认养协议书》,明确认养对象、认养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
(五)认养方应在捐资认养协议签署后15日内向受捐机构缴纳认养资金,逾期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认养。认养方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资,也可以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或个人协商捐资方式。
(六)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或其办公室为认养方颁发认养证书,根据认养方意愿对所认养的古树名木悬挂认养标识牌。认养标识牌包括认养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认养期限等信息。
八、认养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认养对象处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且认养方为个人的,认养期间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门票。
(二)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所认养的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相关责任方尽快落实保护措施。
(三)个人捐资认养一株古树名木可视为认养人在认养年度内完成义务植树尽责任务。
(四)被认养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认养对象管护方案,对认养对象采取复壮、救助、保护等措施。
(五)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
(六)认养方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干涉被认养方的正常管护措施。
九、相关要求
(一)认养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二)古树名木认养坚持依法自愿、有利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改变古树名木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
(三)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古树名木的宣传、日常养护管理、制作认养证书、设置认养标志牌等方面。
(四)认养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公益捐赠资金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相关监督。指定认养的,认养方有权了解认养资金使用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五)市、县(区)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古树名木认养档案,在省级古树名木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开发布认养相关信息。
(六)对积极参与古树名木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在认养中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对认养对象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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