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法律依据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省
|
市
|
县
|
1
|
行政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
|
√
|
√
|
调整由税务部门行使。因已包含于税务部门现有事项,作取消处理。
|
取消
|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 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税发〔2022〕75 号)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
√
|
√
|
√
|
|
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次修正,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
|
√
|
√
|
|
取消
|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9号)(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变更为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子项纳入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许可事项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