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主题 | 离婚办理离婚证问题 | 写信时间 | 2020-02-16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和我先生是在西藏昌都市办理的结婚证,因为他是现役军人的原因,户口跟着单位在西藏,但是我的户口还在广元市朝天区,我想问一下,如果我们需要办理离婚,可以在我的户籍地这边办理吗?也就是可以在广元办理吗?如果可以,需要哪些东西呢?谢谢, | ||
回复内容 | 贾文芳:你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以到朝天办理。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军人一方还需出具下列证明和证件: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2、《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3、《居民身份证》。感谢您的来信,如还有不清楚,请致电朝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联系电话:0839-8620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