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不得收取费用。
3.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4.不得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
5.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
6.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7.不得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8.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收费。
9.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10.不得强制或诱导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
11.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付费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12.不得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13.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14.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15.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不得收取费用。
16.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的,不得收取费用。
17.收费未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不得将收费转移到所举办企业或关联企业。
18.不得出现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1.等级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相关条件后方能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4.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5.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6.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7.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
8.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9.社会组织开展各类考核、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认定评定等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提供全市性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行为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问题线索及相关佐证材料,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839-3273082。
举报邮箱:330532437@QQ.com。
举报材料邮寄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嘉陵路北段66号,单位:广元市民政局,邮编:628000
广元市民政局
2024年6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