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2022年民生实事农村困难老人集中供养政策公示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05-10 15:54 字体: [ ]

一、范围对象

1.农村特困对象中愿意集中供养的老人;

2.农村低保对象中事实无人供养老人和困难老人;

3.农村自愿集中供养老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各县区是开展农村困难老人集中供养工作的主体,统筹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困难老人集中供养工作。要结合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加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投入力度,为农村困难老人提供规范适度、安全可靠的集中供养服务。

2.坚持适度保障。农村困难老人集中供养标准与各县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基本等同,并根据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而同步提高。

3.坚持自主自愿。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农村困难老人经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村(居)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明确各自权责,签订供养协议,不搞强制入住。

4.坚持资源整合。各县区农村困难老人集中供养政策要与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残疾人补贴(护理补贴)、高龄津贴等政策有效衔接,医保政策与医疗救助及时补充,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有机整合,助推困难老人集中供养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三、补助政策

农村困难老人集中供养收费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市级层面不作统一要求。实际工作中,可参照每名老人每月生活费600元,半失能老人护理费每人每月600元,失能老人护理费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执行。

1.政府全额兜底类。主要是指农村特困对象中愿意集中供养的老人和低保对象中事实无人供养老人。该部分老人本人所领取的特困补助及护理补贴、低保金、残疾人补贴及护理补贴、高龄津贴等转移性收入(不含养老金),支付入住产生的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后,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全额补助。

2.政府适当扶持类。主要是指农村低保对象中困难老人。该部分老人所领取的低保金、残疾人补贴及护理补贴、高龄津贴等转移性收入(不含养老金)支付入住产生的生活费用后,不足部分原则上采取县区财政补助和个人支付各占50%的方式进行支付;入住产生的护理费用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既体现政府关心,又强调家庭责任。

3.个人全额自费类。主要是指农村自愿集中供养老人。该部分老人家庭条件较好,但为了减轻子女负担、不过多牵扯子女精力而自愿入住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入住产生的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全额支付。

针对政府全额兜底类和适当扶持类老人,养老机构原则上采取“零盈利”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针对个人全额自费类老人,养老机构原则上采取“微盈利”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彰显政府养老的保障属性和公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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