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单位
各县区民政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二、保障对象
持有我市城乡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乡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明、收入证明(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4.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确认通知书,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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