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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民政局关于征求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社会公众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05-11 15:36 字体: [ ]

为贯彻落实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持续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22〕9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并综合各部门意见建议,牵头起草了《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方案》,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至5月17日,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向广元市民政局反馈。

联系电话:0839-3318113     联系人:王晓华

邮箱:843569167@qq.com



附件: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方案



广元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1日






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持续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2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一、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及执行时间

全市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全市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从2022年1月起执行。

二、落实配套资金

根据川财社〔2019〕43号、川民发〔2015〕198号文件规定及现行做法,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为600元;省级财政按照地方负担部分40%、25%分别给予扩权县、非扩权县补助)。不足部分扩权县由县财政负担(为地方负担部分的60%);市本级由市财政负担(为地方负担部分的75%);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广元经开区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按照地方负担部分的15%给予各区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的60%由各区负担)。各县(区)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执行到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孤儿数据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核定新增对象,核减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保障对象,做到数据及时动态更新。各县(区)民政部门上报的孤儿数据必须做到准确一致,确保资金发放人数与系统保障人数相统一。孤儿基本生活费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扩大发放对象范围,不得从中列支工作经费。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核查和绩效评估,严禁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对发现的问题将全市通报并督促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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