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持续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22〕9号)要求,经八届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一、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及执行时间
全市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全市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从2022年1月起执行。
二、落实配套资金
根据川财社〔2019〕43号、川民发〔2015〕198号文件规定及现行做法,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为600元;省级财政按照地方负担部分40%、25%分别给予扩权县、非扩权县补助)。不足部分扩权县由县财政负担(为地方负担部分的60%);市本级由市财政负担(为地方负担部分的75%);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广元经开区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按照地方负担部分的15%给予各区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的60%由各区负担)。各县(区)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执行到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孤儿数据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核定新增对象,核减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保障对象,做到数据及时动态更新。各县(区)民政部门上报的孤儿数据必须做到准确一致,确保资金发放人数与系统保障人数相统一。孤儿基本生活费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扩大发放对象范围,不得从中列支工作经费。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核查和绩效评估,严禁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对发现的问题将全市通报并督促纠正处理。
广元市民政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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