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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民政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5-21 15:53 字体: [ ]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 号)要求,结合广元实际,制定了《广元市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民政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


广元市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要求,用好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救助对象范围和上级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二、救助额度

各县区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失能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标准参照《广元市农村困难老人集中供养实施方案》中失能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 1200 元标准执行,各县区有明确标准的可按其标准执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其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高龄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工作流程
        1.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能力评估申请。各县区民政局核实申请人低保身份、年龄等信息后,对初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出具评估结果。各县区民政局要将评估结果、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等情况,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2.申请。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 30 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见附件),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3.审核。各县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和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4.发放。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从低保金渠道同步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同时,鼓励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集中照护协议,代管救助金账户,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

        5.调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县区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县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县区民政局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6.考核。各县区民政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服务质量、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 30%。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组织实施。各县区民政局要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加强与农村困难老年人集中供养政策的衔接,切实把惠民政策落实落细、落到实处。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政策纳入养老服务领域、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建立健全“政策主动告知、对象主动发现、信息主动公开”三主动工作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工作精准度。

        (二)加强工作协同。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的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县区民政局要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其中,养老服务主管科室负责救助对象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的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主管科室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提供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确认救助对象低保金发放数额等工作;残疾人福利主管科室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审核认定,确认“两项补贴”发放数额等工作。

        (三)规范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利用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平台,主动公示养老机构相关信息,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四)强化资金监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优先使用中央补助资金,不足的可通过统筹各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予以支持。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不得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管理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五)提高信息化水平。各县区民政局要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 15 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民政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政策解读:http://mzj.cngy.gov.cn/gongkai/show/20240709163338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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