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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5-21 16:04 字体: [ ]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决定从2023年起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贯彻落实好该项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元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

2.《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9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救助对象

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二)明确救助额度

“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其中,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失能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标准参照《广元市农村困难老人集中供养实施方案》中失能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执行,各县区有明确标准的可按其标准执行;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高龄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

(三)明确申请流程

一是开展评估。由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二是申请救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有关材料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三是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作出予以或不予救助的决定。

四是资金发放。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从低保金渠道同步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同时,鼓励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集中照护协议,代管救助金账户,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

五是调整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六是绩效管理。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四)强调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工作指导。对各级监督检查作出要求,明确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分工。

二是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

三是做好服务保障。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


政策原文:http://mzj.cngy.gov.cn/gongkai/show/20240709160358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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