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民政厅印发新修订的《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要求,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确保应救尽救、公正公开。新规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明确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即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家庭近12个月内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急难型救助对象,即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救助方式】
——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方式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必要时,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由领款人、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需要申请低保、特困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救助标准】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人均临时救助金额需要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2倍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增加。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急难发生地(在非户籍地遭遇急难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家庭成员(个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
家庭(个人)必需支出增加,或家庭(个人)遭遇急难情况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延伸阅读】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教费、书本费等学杂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情形。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家庭和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