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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民政局综合监管 “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3-08-07 来源: 市民政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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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广元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元市民政局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民政局

2023年8月7日


广元市民政局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实施方案

为指导养老和殡葬服务机构合规经营,充分发挥信用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合规经营要求,做到“所有事”全领域覆盖、“一件事”全链条管控、“落实事”全过程监管,稳定监管预期,提升合规经营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精神,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以指导养老和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合规经营内控机制为切入点,靠前服务、精准指导,着力推进民政服务机构诚信合法经营管理。

二、主要目标

按照跨部门综合监管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清单式告知养老和殡葬服务机构合规经营要求,指导养老和殡葬服务机构完善内控管理机制、风险响应机制,指导解决“怎么防”“怎么控”“怎么干”等问题。加快提升守信合规意识和合规经营能力,加强诚信自律,引导通过制度建设有效规避失信风险,提升主动合规经营能力。

三、主要对象

全市范围内经审批或备案的殡葬和养老服务机构。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合规经营宣传。要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形式、突出宣传效果,注重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与宣传指导相结合,开展合规经营建设解读和业务培训,进一步引导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形成依法、合规经营的良好氛围,着力提升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二)加强合规经营指导。要坚持“管行业就要管信用”原则,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加强对合规经营建设工作的指导,按照《广元市养老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指南》(附件1)、《广元市殡葬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指南》(附件2),引导合法守规经营。要结合年报、双随机抽查、专项行动等工作,普及信用监管规范要求,对按时年报、依法经营等进行指导和提示,引导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三)引导恪守诚信、践诺履约。提升“诚信品牌”意识,打造的“诚信名片”和“身份证”,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倡导对服务质量、诚信经营、守法合规等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或自我声明,加强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强化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四)建立合规经营建设激励机制。将开展合规经营建设情况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安全隐患治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相关联,鼓励加强合规经营建设,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合规经营建设工作,引导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着力提升诚信意识和经营水平。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深刻认识合规经营建设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精心组织,充分融入到信用监管日常工作中,着力构建信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市场主体信用建设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压实责任,务求实效。各县(区)民政局要将合规经营建设与信用监管具体工作紧密结合,稳步推进各项措施落地实施,及时总结成效经验,梳理问题清单,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可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附件:1.广元市养老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指南

             2.广元市殡葬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指南



附件1.

广元市养老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指南

(监管部门: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养老机构服务指南,不断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合法有序开展养老服务。

一、主体合规

1.养老机构须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2.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二、备案合规

1.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2.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三、服务合规

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2.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4.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5.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7.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8.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四、运营合规

1.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2.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3.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4.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5.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6.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7.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8.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9.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0.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11.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附件2.

广元市殡葬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指南

(监管部门: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管理,促进殡葬服务活动有序开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殡葬服务机构服务指南,不断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合法有序开展殡葬服务。

一、主体合规

1.殡葬机构是指经批准建设,提供殡仪和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服务站)、火葬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收费合规

1.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告别等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殡葬特需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和价格由殡葬服务主体等按照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

2.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要重点保障中低收入群众基本丧葬需求,避免虚高定价。农村公益性墓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继续收取的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3.殡葬机构须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备案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同时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合同,约定使用周期和管理费。

三、服务合规

1.殡葬机构应制定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保障殡葬服务工作严格规范。主动公开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2.积极开展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资料等传统渠道和新媒体、新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殡葬法规制度、惠民政策、移风易俗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厚养薄葬、孝老爱亲、绿色生态理念。

3.深入挖掘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教育资源,依托殡葬服务机构建设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开展殡葬服务机构“开放日”活动,通过邀请社会各界代表、新闻媒体及志愿者前往参观,加深对殡葬工作的了解与认同。

4.工作人员熟知殡葬服务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热情周到

          四、运营合规

1.殡葬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2.殡葬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3.殡葬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4.殡葬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5.殡葬机构应依法依规保存殡葬档案,具体包括遗体火化和安葬服务档案。

遗体火化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1)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2)火化证明存根;

3)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

明;

4)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骨灰安放(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1)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2)骨灰安放(葬)合同;

3)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放(葬)处理表、业务

流程单等;

4)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6)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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