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勇:
您好!来信收悉。
按照《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广利府办发【2014】51号)第7条“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的等情形,丧其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规定,您未被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实施,其明确了一是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成为公务员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他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身份确认的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按照目前政策规定,您不能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实施后,且省级层面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具体规定,再对您的情况做进一步解释。如仍有疑问,请拨打0839-326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