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217号),提前下达各区(单位)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如数(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部分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25号)的要求,此次对下达到属于全国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县的中央财政农业生产资金实行切块下达。属于全国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县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4号)规定,结合各地的脱贫攻坚规划,将该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由项目区统筹组织实施。
二、严格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17〕95号)和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印发的相关实施指导意见以及相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审批备案的方案组织实施。要全面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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